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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泄露,帮助被告公司证明清白,维持原判

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
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公司和B公司共同为某研究所提供服务。之后,C公司为研究所提供了与AB公司相同的服务,于是两个公司的业务之间产生了竞争。A公司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B公司与C公司串通,向C公司透露了商业秘密,要求B公司、C公司赔偿自己在此项目上的损失。

案件重点:

一、B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串通侵犯A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B公司、C公司是否应该按照约定赔偿A公司损失?

案情流程:

在一审判决后,A公司坚持认为B公司作为C公司的母公司,与C公司互相串通侵犯了A公司的利益,违反了与双方的约定,要求重新裁决。

A公司认为,与B公司签订的协作合同约定中有明确写到,如果有人向外透露了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应该承担损失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具体金额由双方商议。A公司根据此次项目计算,认为BC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总计约44万元。

我方律师认为,第一,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涉案项目是研究所与C公司签署的协议,与A公司B公司都没有关系,A公司给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方与研究所有相关项目的牵扯协议。既然与AB公司都没关系,A公司就不能要求C公司也按照AB公司的合同约定支付A公司相关款项。

第二,我方公司和C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虽然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但法人不同,业务也不同。在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是指在责任承担上否认特定公司的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而非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合同关系。所以A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能证明两个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存在串通,互相借用名义的的情况。

同时C公司也表示:第一,C公司与A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权利义务;第二,C公司与该研究所之间签订的合同仅仅只有一项项目;第三,B公司是独立经营主体,与C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方公司与C公司都认为一审已经做出了合理的判决,请求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经过我方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题: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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