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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迁纠纷频上诉,帮助政府维持原判

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
拆迁纠纷

案情介绍:

王先生在年底开始修建自己的房屋,但刚开始修建,就被当地政府叫停。因为王先生的行为影响了当地的土地规划建设,所以政府要求王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逾期就会被强制拆迁,然而王先生却不管不顾,依然坚持修建他的房屋。到期之后,政府派人强制将房屋拆除,这一行为让王先生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于是果断找到律师要求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政府觉得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也找到了我方巴律师进行辩护。

案件重点:

一、王先生是否存在违法修建房屋?

二、政府是否该赔偿王先生提出的赔偿金?

案情流程:

王先生认为,自己早已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并且自己修建的房屋已经通过了地区宅基地和建房宣贯培训会的标准,属于合法建筑,并不存在违法修建。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程序错误,应该赔偿他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费、房屋材料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我方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现有法律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而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不能证明王先生修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并且王先生自述自己没有在规划主管部门办过修建房屋的审批手续。所以,这表示王先生其实并没有修建房屋的合法手续,属于擅自修建违法建设,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我方律师还认为,在王先生修建房屋开始,政府部门就已于次年一月向王先生发送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件里明令禁止了王先生修建房屋这一行为,要求王先生在规定日期内拆除现有建筑,逾期将会由政府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然而王先生却拒绝接收。四月,政府又再一次向王先生发送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连续两次警告未果,政府才决定强制拆迁。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说明,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这表示政府有权利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王先生并不能证明其修建房屋的合法性,属于违法修建。而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赔偿方面,我方律师认为王先生违法修建在先,我方早在一月就已经责令王先生拆除方屋,但王先生并未停止,还在继续修建,本身存在较大的过错,我方虽然在拆迁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并不占主要责任,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觉得并不合理。对此,我方请求驳回王先生所有请求。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王先生全部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专题: 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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